如果不想付錢,就得先談出一份看得見產出的合約——這是澳洲新法留給Meta、Google、TikTok、LinkedIn等平臺的唯一選項。澳洲國會兩院已通過法案,凡是在當地年廣告營收超過2.75億澳幣(約1.78億美元),且經營「具規模」社群媒體服務或搜尋引擎的科技公司,若未能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前,與至少八家新聞媒體達成支持新聞產製的協議,就必須支付當地營收2.75%的稅金。
這筆錢不是憑空計算。根據路透社報導,稅金將直接撥給新聞媒體,理由是科技公司透過使用者互動與廣告營收,已經從這些媒體的內容中獲利。至於個別媒體能分到多少,則取決於該媒體聘用的記者人數,包括自由記者在內。換句話說,養得起編輯部的媒體,分到的比例會更高。






